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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贯彻落实关于进一步加强建筑垃圾治理工作的通知》(京建法〔2018〕10号)规定,施工单位制定的工程项目建筑垃圾治理工作方案,经施工单位( )审批后,报工程项目建设单位、监理单位。
《贯彻落实关于进一步加强建筑垃圾治理工作的通知》(京建法〔2018〕10号)规定,施工单位工程项目部应充分利用施工现场出入口的视频监控设施,保存检查全过程的( )资料。
《贯彻落实关于进一步加强建筑垃圾治理工作的通知》(京建法〔2018〕10号)规定,加强房建市政工程、建筑拆除工程建筑垃圾产生源头管理,区住房城乡建设部门在办理房屋市政工程施工安全监督手续或建筑拆除工程备案时,应告知( )应依法选择具有经营许可的运输企业。
《贯彻落实关于进一步加强建筑垃圾治理工作的通知》(京建法〔2018〕10号)规定,工程项目施工单位应安排专人对进出施工现场的运输车辆进行( )检查,做好登记。登记应实事求是,对登记内容负责,不得弄虚作假。
《贯彻落实关于进一步加强建筑垃圾治理工作的通知》(京建法〔2018〕10号)规定,工程项目施工单位应按照《关于进一步加强建筑垃圾治理工作的通知》(京建法〔2018〕5号)相关要求,履行建筑垃圾管理职责,制定工程项目建筑垃圾( )工作方案。
《实施建设工程施工现场恢复施工前自查报告制度和假期施工前自查报告制度》(京建法〔2015〕3号)规定,停工报告应当由( )法定代表人签字确认并加盖单位公章。
《实施建设工程施工现场恢复施工前自查报告制度和假期施工前自查报告制度》(京建法〔2015〕3号)规定,连续暂停施工5天及以上的建设工程,建设单位应当于建设工程暂停施工前( )日内,将停工报告及暂停施工期间施工总承包单位项目部管理人员值班表报给负有监管责任的市或区县住房城乡建设委安全监督机构。
《实施建设工程施工现场恢复施工前自查报告制度和假期施工前自查报告制度》(京建法〔2015〕3号)规定,北京市建设施工现场连续放假( )天及以上的节假日(含法定节假日和双休日调休)假期期间,因故仍然需要进行施工的建设工程,应当在假期施工前,由建设单位牵头履行五方责任主体对施工现场安全生产管理责任情况进行自查。
《实施建设工程施工现场恢复施工前自查报告制度和假期施工前自查报告制度》(京建法〔2015〕3号)规定,假期施工期间施工总承包单位项目部管理人员( )应当由施工总承包单位项目负责人签字确认并加盖工程项目部印章。
《实施建设工程施工现场恢复施工前自查报告制度和假期施工前自查报告制度》(京建法〔2015〕3号)规定,北京市于2015年2月13日开始,在建设工程施工现场实施恢复施工前自查报告制度和假期施工前( )报告制度。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