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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主体责任规定》(北京市285号政府令)规定,生产经营单位应对新招用、换岗、离岗( )个月以上的人员,以及采用新工艺、新技术、新材料或者使用新设备的人员,进行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
《北京市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主体责任规定》(北京市285号政府令)规定,从业人员总数超过300人的,应当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按照不少于从业人员总数( )的比例配备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且最低不得少于3人。
《北京市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主体责任规定》(北京市285号政府令)规定,从业人员总数超过100人且在300人以下的,应当配备不少于( )人的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
《北京市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主体责任规定》(北京市285号政府令)规定,从业人员总数超过( )人的,应当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按照不少于从业人员总数1%的比例配备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且最低不得少于3人。
根据《北京市建筑业企业违法违规行为记分标准》(2020版行政处理部分)执法人员针对施工单位未履行建设工程施工现场恢复施工前自查报告制度和假期施工前自查报告制度的违法违规行为,依据《北京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关于实施建设工程施工现场恢复施工前自查报告制度和假期施工前自查报告制度的通知》(京建法〔2015〕3号)第四条第(四)项的规定,给予施工单位责令改正的行政处理,逾期未改的给予施工企业记2分,同时给予项目负责人记( )分。
根据《北京市建筑业企业违法违规行为记分标准》(2020版行政处理部分)执法人员针对建筑起重机械使用单位未按规定办理建筑起重机械使用登记的违法违规行为,依据《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第六十二条(第五项)的规定,给予施工单位责令改正的行政处理,逾期未改的给予施工企业记2分,同时给予项目负责人记( )分。
根据《北京市建筑业企业违法违规行为记分标准》(2020版行政处理部分)执法人员针对施工单位未根据不同施工阶段和周围环境及季节、气候的变化,在施工现场采取相应的安全施工措施的违法违规行为,依据《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第六十四条的规定,给予施工单位责令改正的行政处理,逾期未改的,责令停业整顿等给予施工企业记2分,同时给予项目负责人记( )分。
根据《北京市建筑业企业违法违规行为记分标准》(2020版行政处理部分)执法人员针对施工单位挪用列入建设工程概算的安全生产作业环境及安全施工措施所需费用的违法违规行为,依据《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第六十三条的规定,给予施工单位责令改正的行政处理,逾期未改的给予施工企业记2分,同时给予项目负责人记( )分。
根据《北京市建筑业企业违法违规行为记分标准》(2020版行政处理部分)执法人员针对施工现场分部分项工程施工时无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现场监督的违法违规行为,依据《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第六十二条的规定,给予施工单位责令改正的行政处理,逾期未改的给予施工企业记2分,同时给予项目负责人记( )分。
《贯彻落实关于进一步加强建筑垃圾治理工作的通知》(京建法〔2018〕10号)规定,施工单位制定的工程项目建筑垃圾治理工作方案,经施工单位( )审批后,报工程项目建设单位、监理单位。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