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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6.检验前照灯近光光束照射位置时,前照灯照射在距离10m的屏幕上,乘用车前照灯近光光束明暗截止线转角或中点的高度应为0.6H~0.8H(H为前照灯基准中心高度)。( )
175.机动车最大设计车速不小于70km/h的汽车每只前照灯的远光光束发光强度应达到的最小值,对于四灯制的再用车为12000cd。( )
174.如某一转向灯发生故障(短路除外)时,其他转向灯应继续工作,但闪光频率可以不同于上述规定的频率。( )
173.汽车仪表板上应设置红色远光指示信号和与行驶方向相适应的转向指示信号。( )
172.汽车和轮式拖拉机运输机组均应具有危险警告信号装置,其操纵装置应受灯光总开关的控制。( )
171.GB7258—2012要求后位灯的发光强度应明显大于制动灯。( )
170.机动车(手扶拖拉机运输机组除外)的前位灯、后位灯、示廓灯、侧标志灯、挂车标志灯、牌照灯和仪表灯应能同时启闭,当前照灯关闭和发动机熄火时仍应能点亮。( )
169.校车应配备统一的校车标志灯和停车指示标志。( )
168.用户不得对外部照明和信号装置进行改装,也不得加装强制性标准以外的外部照明和信号装置。( )
167.对机动车台架检验制动性能结果有异议的,在空载状态下按7.10复检。对空载状态复检结果有异议的,以满载路试复检结果为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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