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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专项扣除包括居民个人按照国家规定的范围和标准缴纳的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失业保险等社会保险费等。( )
8.居民个人取得综合所得,以每年收入额减除费用6万元以及专项扣除、专项附加扣除和依法确定的其他扣除后的余额为应纳税所得额。( )
7.如果企业依照国家有关法律规定宣告破产,企业职工从该破产企业取得的一次性安置费收入,免征个人所得税。( )
6.个人将其所得通过中国境内的社会团体、国家机关向教育和其他社会公益事业以及遭受严重自然灾害地区、贫困地区捐赠,捐赠额未超过纳税义务人申报的应纳税所得额12%的部分,可以从其应纳税所得额中扣除。( )
5.财产转让所得,以转让财产的收入额减除财产原值和合理费用后余额为应纳税所得额。纳税义务人未提供完整,准确的财产原值凭证,不能正确计算财产原值的,不得扣除财产原值。( )
4.居民个人取得工资、薪金所得、劳务报酬所得、稿酬所得、特许权使用费所得,应当按照纳税年度合并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 )
3.对个人转让股票所得,按照“财产转让所得”项目计征个人所得税。( )
2.公司职工取得的用于购买本企业国有股权的劳动分红,按“利息、股息、红利所得”项目计征个人所得税。( )
1.在中国境内有住所,或者无住所而在中国境内居住累计满183天的个人,为个人所得税的居民纳税义务人。( )
43. 企业委托境内外部机构或个人进行研发活动所发生的费用,按照费用实际发生额的80%计入委托方研发费用并计算加计扣除,受托方不得再进行加计扣除。委托外部研究开发费用实际发生额应按照独立交易原则确定。(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