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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在城市、县城、建制镇、工矿区范围内使用国家所有土地的单位和个人,为城镇土地使用税的纳税人。( )
4.企业办的各类学校、医院、托儿所、幼儿园自用的房产,可以比照由国家财政部门拨付事业经费的单位自用的房产,免征房产税。( )
3.以房产投资成立有限公司,投资方缴纳房产税应按房产余值为计税依据计征房产税。( )
2.与房屋不可分割的与一般不单独计算价值的配套设施无需计入房产原值。( )
1.按照房产税的有关规定,房屋出租的由承租人缴纳房产税。( )
16.纳税人照护3岁以下婴幼儿子女的相关支出,按照每个婴幼儿每月1000元的标准定额扣除。父母可以选择由其中一方按扣除标准的100%扣除,也可以选择由双方分别按扣除标准的50%扣除,此项专项附加扣除自2022年5月1日起实施。
15.单位为职工个人购买商业性补充养老保险等,在办理投标手续时应作为个人所得税的“工资、薪金所得”项目,按税法规定缴纳个人所得税;因各种个人原因退保,已缴纳的个人所得税不能退还。( )
14.根据国家有关政策规定的办法和标准,为在本单位任职和受雇的全体职工缴付的企业年金或职业年金单位缴费部分,在计入个人账户时,个人暂不缴纳个人所得税。( )
13.实行内部退养的个人在其办理内部退养手续后至法定离退休年龄之间从原任职单位取得的工资、薪金,属于离退休工资,可以免征个人所得税。( )
12.个人因与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关系而取得的一次性补偿收入(包括用人单位发放的经济补偿金,生活补助费和其他补助费用),其收入在当地上年职工平均工资4倍数额以内的部分,免征个人所得税;超过4倍数额部分的一次性补偿收入,可视为一次取得数月工资、薪金收入,允许在一定期限内平均计算。(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