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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将事故的“四不放过”原则贯穿始终,为事故报告和和调查处理工作提供了明确的操作规程。
根据《安全生产许可证条例》,任何单位或者个人对违反规定的行为,有权向安全生产许可证颁发管理机关或者监察机关等有关部门举报。
根据《安全生产许可证条例》,企业不得转让、冒用安全生产许可证或者使用伪造的安全生产许可证。
根据《安全生产许可证条例》,企业进行生产过程中,应当依照向安全生产许可证颁发管理机关申请领取安全生产许可证。
根据《安全生产许可证条例》,安全生产许可证颁发管理机关应当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许可证档案管理制度,并定期向社会公布企业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的情况。
根据《安全生产许可证条例》,转让安全生产许可证的,没收违法所得,处10 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并吊销其安全生产许可证;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接受转让的,依照本条例第十九条的规定处罚。
根据《安全生产许可证条例》,企业在安全生产许可证有效期内,严格遵守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未发生死亡事故的,安全生产许可证有效期届满时,经原安全生产许可证颁发管理机关同意并审查后,安全生产许可证有效期延期。
根据《安全生产许可证条例》,任何单位或者个人对违反规定的行为,有权向安全生产许可证颁发管理机关或者监察机关等有关部门举报。
根据《安全生产许可证条例》,企业不得转让、冒用安全生产许可证或者使用伪造的安全生产许可证。
根据《安全生产许可证条例》,企业进行生产过程中,应当依照向安全生产许可证颁发管理机关申请领取安全生产许可证。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