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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铁路客运运价规则》(铁运〔1997〕102号)规定,迟交票款、运费、杂费时从应收该项费用之<--NRC-->起至付款日止,每迟交一日,按迟交总额的1%核收运输费用迟交金。
《铁路客运运价规则》(铁运〔1997〕102号)规定,发到站间通过轮渡时,应将规定的<--NRC-->加入运价里程内计算。
《铁路客运运价规则》(铁运〔1997〕102号)规定,发到站间跨及两条及其以上线路时,应按规定的<--NRC-->接算。
《铁路客运运价规则》(铁运〔1997〕102号)规定,旅客和行李、包裹的票、运价里程,以国务院铁路主管部门公布的<--NRC-->为计算依据。
《铁路客运运价规则》(铁运〔1997〕102号)规定,“过轨运输”——国家铁路与地方铁路、合资铁路及<--NRC-->间的相互运输。
《铁路客运运价规则》(铁运〔1997〕102号)规定,除另有规定者外,《铁路客运运价规则》(铁运〔1997〕102号)是计算国家铁路的旅客、行李、包裹<--NRC-->的基本依据。
《铁路客运运价规则》(铁运〔1997〕102号)规定,对在铁路局管内运行的旅客列车的票、运价,可根据具体情况,赋予铁路局<--NRC-->的权力。
《铁路客运运价规则》(铁运〔1997〕102号)规定,经国务院铁路主管部门商<--NRC-->同意,特殊区段可实行特殊运价。
《铁路客运运价规则》(铁运〔1997〕102号)规定,客运杂费由<--NRC-->规定。
《铁路客运运价规则》(铁运〔1997〕102号)规定,国家铁路的旅客票价率和行李运价率由<--NRC-->拟定,报国务院批准。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