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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1)依据《国家城市轨道交通运营突发事件应急预案》(国办函〔2015〕32号),城市轨道交通运营单位要建立健全运营突发事件专业应急救援队伍,加强人员设备维护和应急抢修能力培训,定期开展应急演练,提高应急救援能力。
(190)依据《国家城市轨道交通运营突发事件应急预案》(国办函〔2015〕32号),运营突发事件发生后,城市轨道交通运营单位应当立即向当地城市轨道交通运营主管部门和相关部门报告,同时通告可能受到影响的单位和乘客。
(189)依据《国家城市轨道交通运营突发事件应急预案》(国办函〔2015〕32号),城市轨道交通运营单位是运营突发事件应对工作的责任主体,要建立健全应急指挥机制,针对可能发生的运营突发事件完善应急预案体系,建立与相关单位的信息共享和应急联动机制。
(188)依据《国家城市轨道交通运营突发事件应急预案》(国办函〔2015〕32号),城市轨道交通重大运营突发事件发生后,运营单位必须先报告再处置。
(187)依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保障城市轨道交通安全运行的意见》(国办发〔2018〕13号),城市轨道交通工程项目要按照相关规定划定保护区,运营期间在保护区范围内进行有关作业要按程序征求运营单位同意后方可办理相关许可手续。
(186)依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保障城市轨道交通安全运行的意见》(国办发〔2018〕13号),在保障运营安全的前提下,支持对城市轨道交通设施用地的地上、地下空间实施土地综合开发,创新节约集约用地模式,以综合开发收益支持运营和基础设施建设。
(185)依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保障城市轨道交通安全运行的意见》(国办发〔2018〕13号),城市轨道交通运营单位要制定安全防范和消防安全管理制度、明确人员敢为职责、落实安全管理措施,保障相关经费投入,及时配备、更新防范和处置设施设备。
(184)依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保障城市轨道交通安全运行的意见》(国办发〔2018〕13号),加强政府部门、运营单位与街道、社区之间的协调联动,推广警企共建、街企共建等专群结合的综治模式。
(183)依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保障城市轨道交通安全运行的意见》(国办发〔2018〕13号),鼓励推广应用智能、快速的安检新技术、新产品,逐步建立与城市轨道交通客流特点相适应的安检新模式。
(182)依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保障城市轨道交通安全运行的意见》(国办发〔2018〕13号),建立城市轨道交通关键设施设备全生命周期数据行业共享机制和设施设备运行质量公开及追溯机制,加强全面质量监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