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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依据《城市轨道交通运营管理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交通运输部令2018年第8号),城市轨道交通运营单位有权进入保护区内作业现场进行巡查,发现危及或者可能危及城市轨道交通运营安全的情形,运营单位有权予以制止。
(200)依据《城市轨道交通运营管理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交通运输部令2018年第8号),乘客拒不遵守城市轨道交通乘客乘车规范的,运营单位有权劝阻和制止,制止无效的,报告公安机关依法处理。
(199)依据《城市轨道交通运营管理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交通运输部令2018年第8号),城市轨道交通运营单位应当自行制定城市轨道交通乘客乘车规范,并发布实施。
(198)依据《城市轨道交通运营管理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交通运输部令2018年第8号),运营单位调整运行图严重影响服务质量的,应当向城市轨道交通运营主管部门说明理由。
(197)依据《城市轨道交通运营管理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交通运输部令2018年第8号),运营单位应当将本单位的城市轨道交通运营设施设备定期检查、检测评估等制度和技术管理体系报城市轨道交通运营主管部门备案。
(196)依据《城市轨道交通运营管理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交通运输部令2018年第8号),对于非运营单位原因不能及时消除的重大隐患,城市轨道交通运营主管部门应当报告城市人民政府依法处理。
(195)依据《城市轨道交通运营管理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交通运输部令2018年第8号),城市轨道交通运营单位应当对列车驾驶员定期开展心理测试,对不符合要求的及时调整工作岗位。
(194)依据《城市轨道交通运营管理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交通运输部令2018年第8号),不载客试运行由城市轨道交通建设单位负责,运营单位不用参与。
(193)依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国家城市轨道交通运营突发事件应急预案的通知》(国办函〔2015〕32号),城市轨道交通发生运营突发事件后,在运营突发事件现场处置完毕、次生灾害后果基本消除后,运营单位应尽快恢复正常运营。
(192)依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国家城市轨道交通运营突发事件应急预案的通知》(国办函〔2015〕32号),对于城市轨道交通系统内设施设备及环境状态预警,要组织专业人员迅速对相关设施设备状态进行检查确认,立即关闭设备。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