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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6)依据《城市轨道交通运营管理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交通运输部令2018年第8号),城市轨道交通运营单位应当保证乘客个人信息的采集和使用符合国家网络和信息安全有关规定。
(205)依据《城市轨道交通运营管理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交通运输部令2018年第8号),运营单位承担运营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应当保障安全运营所必需的资金投入。
(204)依据《城市轨道交通运营管理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交通运输部令2018年第8号),运营单位应当在运营接管协议中明确相关土建工程、设施设备、系统集成的保修范围、保修期限和保修责任,并督促建设单位将上述内容纳入建设工程质量保修书。
(203)依据《城市轨道交通运营管理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交通运输部令2018年第8号),运营单位储备的应急物资不满足需要,未配备专业应急救援装备,或者未建立应急救援队伍、配齐应急人员,逾期未改正的,处以5000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并可对其主要负责人处以1万元以下的罚款。
(202)依据《城市轨道交通运营管理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交通运输部令2018年第8号),地面、高架线路沿线建(构)筑物或者植物的责任单位对城市轨道交通运营安全造成影响时,运营单位应当经有关部门批准后方可采取处置措施。
(201)依据《城市轨道交通运营管理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交通运输部令2018年第8号),城市轨道交通运营单位有权进入保护区内作业现场进行巡查,发现危及或者可能危及城市轨道交通运营安全的情形,运营单位有权予以制止。
(200)依据《城市轨道交通运营管理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交通运输部令2018年第8号),乘客拒不遵守城市轨道交通乘客乘车规范的,运营单位有权劝阻和制止,制止无效的,报告公安机关依法处理。
(199)依据《城市轨道交通运营管理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交通运输部令2018年第8号),城市轨道交通运营单位应当自行制定城市轨道交通乘客乘车规范,并发布实施。
(198)依据《城市轨道交通运营管理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交通运输部令2018年第8号),运营单位调整运行图严重影响服务质量的,应当向城市轨道交通运营主管部门说明理由。
(197)依据《城市轨道交通运营管理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交通运输部令2018年第8号),运营单位应当将本单位的城市轨道交通运营设施设备定期检查、检测评估等制度和技术管理体系报城市轨道交通运营主管部门备案。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