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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43)根据《城市轨道交通自动售检票系统运营技术规范(试行)》,城市轨道交通自动售检票系统的车站终端设备主要用于售票、检票、退票、补票、充值等交易处理。
(342)根据《城市轨道交通自动售检票系统运营技术规范(试行)》,城市轨道交通自动售检票清分子系统是用于监控和管理城市轨道交通单线路或多线路自动售检票系统的计算机系统。
(341)根据《城市轨道交通信号系统运营技术规范(试行)》,信号系统车辆基地计算机联锁子系统宜与正线保持一致,便于备件通用。
(340)根据《城市轨道交通信号系统运营技术规范(试行)》,信号系统涉及行车安全的新技术、新设备及电路设计应用,应经过运用实践并证实安全可靠。
(339)根据《城市轨道交通信号系统运营技术规范(试行)》,ATO目标速度是信号系统计算的保证列车不可超过的速度。
(338)根据《城市轨道交通信号系统运营技术规范(试行)》,城市轨道交通信号系统软件(含数据)、硬件升级改造前应根据影响分析完成实验室和现场测试并具有完整的测试分析报告,内容至少包含安全性、兼容性、缺陷回归等项目,并覆盖影响列车运行的主要路径。
(337)根据《城市轨道交通信号系统运营技术规范(试行)》,城市轨道交通车载ATP设备连续运行时长应不小于24小时,当车载ATP设备需要中断运行自检时,应至少提前60分钟在车载信号、ATS子系统和MSS子系统人机界面上进行提示。
(336)根据《城市轨道交通信号系统运营技术规范(试行)》,城市轨道交通信号系统应具备故障分级报警功能,报警等级按照对列车运行影响程度从高到低分为四级,其中二级报警是指发车指示器故障、维护监测设备故障、工作站故障等不影响行车的报警。
(335)根据《城市轨道交通信号系统运营技术规范(试行)》,城市轨道交通列车驾驶模式由低向高转换时,必须停车进行人工转换,转换为FAM模式时可不通过人工确认。
(334)根据《城市轨道交通信号系统运营技术规范(试行)》,城市轨道交通列车驾驶模式由低到高可分为限制人工驾驶模式(RM)、列车自动防护下的人工驾驶模式(CM)和自动驾驶模式(AM),全自动运行信号系统的列车驾驶模式还应具备全自动运行模式(FAM)。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