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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铁路旅客人身伤害及携带品损失处理暂行办法》(铁运〔2012〕319号)规定旅客人身伤害是旅客自身原因或第三方造成时,铁路运输企业在垫付相关费用后,不得向旅客或第三方追偿。
《铁路旅客人身伤害及携带品损失处理暂行办法》(铁运〔2012〕319号)规定发生旅客轻伤且经旅客或第三人同意现场调解、责任明确的,可由车站会同铁路公安派出所、发生单位、旅客、第三人等共同进行现场处理。
《铁路旅客人身伤害及携带品损失处理暂行办法》(铁运〔2012〕319号)规定车站、列车发生重伤以上旅客人身伤害时,应在第一时间以短信方式向所属铁路局主管部门报告,随后向有关铁路局主管部门拍发速报,并逐级向上级主管部门和宣传部门报告。
《铁路旅客人身伤害及携带品损失处理暂行办法》(铁运〔2012〕319号)规定旅客在法定时限内索赔且能够证明伤害是在铁路旅客运输过程中发生的,受理单位应及时通知发生单位,移交旅客到站处理,被移交站应当受理。
《铁路旅客人身伤害及携带品损失处理暂行办法》(铁运〔2012〕319号)规定车站发现进站乘车的旅客精神异常时,可不予其进站乘车,并为其办理退票手续。
《铁路旅客人身伤害及携带品损失处理暂行办法》(铁运〔2012〕319号)规定发生旅客人身伤害、需要保护现场时,应当及时采取措施保护现场,禁止与救援、调查无关的人员进入。必要时,可请求地方政府协助。
《关于加强铁路旅客人身伤害及携带品损失调查处理工作的通知》(铁运〔2012〕320号)规定铁路安全监督管理办公室(客运专业管理部门)在调查中,对涉及铁路运输企业责任的,应按发生原因、铁路运输企业及其各部门职责等确定责任单位;两个以上单位都负有责任时,可以列两个以上单位的责任。
《关于加强铁路旅客人身伤害及携带品损失调查处理工作的通知》(铁运〔2012〕320号)规定发生旅客轻伤且旅客同意现场调解、责任明确的,可由处理站(段)会同铁路公安派出所,发生单位,旅客、第三人或其代理人等共同处理。
《铁路技术管理规程》(高速铁路部分)(铁总科技[2014]172号)规定,在区间组织旅客换乘时,列车调度员组织担当换乘任务的动车组列车进入邻线指定位置停车。担当换乘任务的列车到达邻线指定位置停妥后,司机向列车调度员报告。列车调度员通过申请换乘的列车司机通知列车长组织旅客换乘。担当换乘任务的列车长确认旅客换乘完毕后通知司机,司机得到列车长通知,确认车门关闭,具备开车条件后起动列车,并向列车调度员报告。
《铁路技术管理规程》(普速铁路部分)(铁总科技[2014]172号)规定,列车在区间被迫停车不能继续运行时,司机应立即使用列车无线调度通信设备通知两端站(列车调度员)及车辆乘务员(随车机械师),报告停车原因和停车位置,根据需要迅速请求救援。需要防护时,列车前方由司机负责,列车后方由车辆乘务员(随车机械师)负责,无车辆乘务员(随车机械师)为列车员负责。配备列车防护报警装置的列车应首先使用列车防护报警装置进行防护。单班单司机值乘的列车防护作业办法由铁路局规定。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