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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8、钢支座使用过程中,辊轴支座底板变形凹陷( )mm,应及时处理。《铁路桥隧建筑物修理规则》第3.4.7条规定。
87、钢支座使用过程中,钢部件裂纹深度( )mm,应及时处理。《铁路桥隧建筑物修理规则》第3.4.7条规定。
86、摇轴支座使用时,摇轴倾斜角不应大于( )度。《铁路桥隧建筑物修理规则》第3.4.5条规定。
85、辊轴支座使用时,削扁辊轴的倾斜角不应大于14°或为辊轴与下摆、底板的接触线至辊轴边缘不应小于( )mm。《铁路桥隧建筑物修理规则》第3.4.5条规定。
84、辊轴支座使用时,圆辊轴的边缘超出底板边缘不应大于( )直径。《铁路桥隧建筑物修理规则》第3.4.5条规定。
83、支座锚栓埋入墩台深度不得少于( )mm。《铁路桥隧建筑物修理规则》第3.4.2条规定。
82、支座锚栓直径不应小于( )mm。《铁路桥隧建筑物修理规则》第3.4.2条规定。
81、支承垫石的高度应满足维修养护的需要,其高度不小于( )Cm。《铁路桥隧建筑物修理规则》第3.4.2条规定。
80、相邻钢梁间及梁端与桥台挡砟墙间的净距大于( )mm,可增加悬臂(牛腿),或在两孔梁间增加连接梁,以防一但发生列车脱轨,车轮落入空档剪断桥枕的重大事故。《铁路桥隧建筑物修理规则》第3.3.12条规定。
79、相邻钢梁间及梁端与桥台挡砟墙间的净距,必须满足梁跨的正常伸缩,并不得小于( )mm。《铁路桥隧建筑物修理规则》第3.3.12条规定。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