单选题
甲雇凶手乙杀丙,言明不要造成其他后果。乙几次杀丙均未成功,后来采取爆炸方法,对丙的住宅(周围没有其他人和物)进行爆炸,由于丙不在家,将丙的妻子丁炸死。关于本案,下列说法正确的是( )。
A
甲与乙构成共同犯罪
B
甲成立故意杀人罪(未遂)
C
乙对丙成立故意杀人罪(未遂),对丁成立过失致人死亡罪
D
乙对丙成立爆炸罪,对丁成立过失致人死亡罪
答案解析
正确答案:A
解析:
《刑法》第114条规定,放火、决水、爆炸以及投放毒害性、放射性、传染病病原体等物质或者以其他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尚未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第232条规定,故意杀人的,处死刑、无期徒刑或者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情节较轻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本案中,首先乙肯定不构成爆炸罪,爆炸罪威胁的是公共安全,而乙的住宅周边没有其他人,爆炸只是杀人的手段。故而,甲、乙肯定是构成了故意杀人罪,且为共犯。虽然乙想杀丙,误杀了丁,但是由于这是属于打击错误,并不影响故意杀人罪的既遂(人还是死了,只是被害人与预想有偏差,属于理论上的打击错误),故成立故意杀人罪的既遂。
相关知识点:
雇凶杀人及爆炸犯罪相关判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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