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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法理论知识题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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单选题

宋某持三角刮刀抢劫王某财物,王某夺下宋某的三角刮刀,并将宋某推倒在水泥地上,宋某头部着地,当即昏迷。王某随后持三角刮刀将宋某杀死。关于王某行为的性质,下列说法中正确的是()。

A
 根据《刑法》第20条第3款的规定,王某将抢劫犯杀死,属于正当防卫
B
 王某的行为属于防卫过当
C
 王某前面的行为是正当防卫,后面的行为是防卫过当
D
 王某前面的行为是正当防卫,后面的行为是故意杀人

答案解析

正确答案:D

解析:

《刑法》第20条规定:为了使国家、公共利益、本人或者他人的人身、财产和其他权利免受正在进行的不法侵害,而采取的制止不法侵害的行为,对不法侵害人造成损害的,属于正当防卫,不负刑事责任。据此王某前面针对抢劫行为进行防卫,属于正当防卫,但在宋某昏迷失去犯罪能力后再刺死宋,不属正当防卫,构成故意杀人罪。知识点:正当防卫的概念

相关知识点:

先防后杀人,性质不一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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