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甲某日在一胡同口抢劫一妇女钱包。抢劫到钱包后,突然发现被害人是自己邻居,遂将钱包送还被害人,声称是开玩笑。甲的行为属于犯罪中止。
甲在树丛中向仇人乙射击,连开了两枪未击中乙,乙因害怕而求饶,甲在能继续开枪的情况下不再开枪。甲的行为属于犯罪中止。
甲携带凶器拦路抢劫,黑夜中遇到乙便实施暴力,乙发现是自己的熟人甲,便喊甲的名字,甲一听便住手。甲的行为属于犯罪中止。
甲欲杀乙,故意将装好子弹的枪支交给丙,并骗丙说是空枪,叫丙向乙瞄准开枪恐吓乙,结果乙中弹身亡。甲与丙以共同过失犯罪论处。
甲(15周岁)与乙(16周岁)在一住宅楼前闲坐,见女学生刘某、张某在马路上行走,甲说:“我一瞧这俩女生就来气。”乙听后便用手中的弹弓向刘某、张某二人射石子,结果,打中刘某的左眼,致刘某左眼失明。甲、乙二人系共同犯罪。
甲、乙与丙素有仇隙,一日,甲持刀追杀丙,丙快逃脱时,乙正好在路边目睹,便暗中将丙绊倒。甲趁丙摔倒,上前将其砍伤。甲、乙的行为构成共同犯罪。
甲在一隐蔽处向丙开枪,乙同时也向丙开枪。据查,甲、乙两人并无同谋。甲、乙的行为构成共同犯罪。
甲将依法持有的猎枪寄存乙处,某日甲至乙处,对乙讲明,要用该猎枪杀丙,请乙交还猎枪,乙即交还,甲遂持枪杀丙。甲、乙成立共同犯罪。
王某被人强迫参加贩毒活动。由于收入很高,王某便积极参与,在贩毒集团中起了主要作用。王某从胁从犯转化为主犯,应按主犯的处罚原则进行处罚。
公司、企业中不具有国家工作人员身份的人与国家工作人员勾结,分别利用各自的职务便利,共同将本单位财物非法占为己有的,按照主犯的犯罪性质定罪。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