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I智能整理导入 AI智能整理导入
×
首页 题库中心 刑法知识测试题库 题目详情
CA3C87D1C7C00001C2CB808012401A04
刑法知识测试题库
771
判断题

592、王某因赌博欠债,将自己刚满3个月的儿子送给无子女的陈某收养,以“营养费”的名义收取人民币10万元。对王某应以拐卖儿童罪定罪处罚。

A
正确
B
错误

答案解析

正确答案:A

解析:

解析:本题考察拐卖儿童罪的分析定性问题。一、根据《刑法》第240条第2款之规定,拐卖妇女、儿童是指以出卖为目的,有拐骗、绑架、收买、贩卖、接送、中转妇女、儿童的行为之一的。二、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执行《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严惩拐卖、绑架妇女、儿童的犯罪分子的决定》(法发(1992)41号、高检会(1992)35号)第2条之规定,根据《决定》第一条第二款的规定,拐卖妇女、儿童罪,是指以出卖为目的,拐骗、收买、贩卖、接送或者中转妇女、儿童的行为。只要实施其中一种行为的,即构成本罪。(一)借收养名义拐卖儿童的,以拐卖儿童罪追究刑事责任。三、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司法部印发《关于依法惩治拐卖妇女儿童犯罪的意见》的通知,第16.以非法获利为目的,出卖亲生子女的,应当以拐卖妇女、儿童罪论处。第17.要严格区分借送养之名出卖亲生子女与民间送养行为的界限。区分的关键在于行为人是否具有非法获利的目的。应当通过审查将子女“送”人的背景和原因、有无收取钱财及收取钱财的多少、对方是否具有抚养目的及有无抚养能力等事实,综合判断行为人是否具有非法获利的目的。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认定属于出卖亲生子女,应当以拐卖妇女、儿童罪论处:(3)为收取明显不属于“营养费”、“感谢费”的巨额钱财将子女“送”给他人的;(4)其他足以反映行为人具有非法获利目的的“送养”行为的。本案中,王某作为婴儿的监护人,名义上将儿子送他人收养,以营养费名义收取10万人民币,实质上是以出卖为目的的交易,是一种贩卖的行为,涉嫌拐卖儿童罪。综上,本题选对
刑法知识测试题库

扫码进入小程序
随时随地练习

关闭
专为自学备考人员打造
试题通
自助导入本地题库
试题通
多种刷题考试模式
试题通
本地离线答题搜题
试题通
扫码考试方便快捷
试题通
海量试题每日更新
试题通
欢迎登录试题通
可以使用以下方式扫码登陆
试题通
使用APP登录
试题通
使用微信登录
xiaochengxu
联系电话:
400-660-3606
xiaochengxu