简答题
1、(二)某日,陈某和几个朋友喝酒时,被赵某嘲讽,陈某欲打赵某被人劝开。陈某回家后非常气愤,想教训赵某,便持一根钢管找到赵某,用钢管猛击赵某的头部,致赵某当场晕倒(后经鉴定属重伤)。陈某见赵某的一只钱包滑出口袋(内有现金2000元),见四周无人,心想不拿白不拿,便将赵某的钱包带回家中。刚回到家陈某心生悔意,立即返回现场将躺在地上呻吟的赵某送至医院治疗,悄悄将钱包塞回了赵某的口袋,并主动承担全部医疗费。公安机关立案后,依法传讯了陈某。陈某如实供认了自己的全部犯罪行为,认罪态度好。公安机关根据陈某在侦查初期的表现,决定对其采取取保候审的强制措施,责令陈某提供保证人并交纳保证金5000元。陈某提出由其堂兄(刑满释放人员,处于剥夺政治权利期间)作保证人,公安机关同意了程某的意见。[问题]:1.陈某的行为涉嫌何种罪名?对陈某的行为是否可以从轻处理?2.陈某将赵某送往医院救治,并将钱包还给赵某是否构成犯罪中止?为什么?3.公安机关采取取保候审是否恰当?为什么?
答案解析
正确答案:答案:1、陈某被赵某嘲讽后持钢管教训赵某的行为涉嫌故意伤害罪(致人重伤)(1分);陈某将赵某打伤后,利用赵某失去知觉,临时起意将赵某的钱包拿走,涉嫌盗窃罪。对陈某可以从轻处理。根据《刑法》的规定,犯罪嫌疑人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而且认罪态度良好,积极救治被害人,可以从轻处罚。2、陈某的行为不成立犯罪中止。故意伤害罪属结果犯,不存在犯罪未完成形态,且陈某将赵某送往医院治疗并未避免危害结果(重伤)的发生;陈某在返还钱包之前已经控制该钱包,已成立盗窃罪的既遂形态,因此其返还钱包的行为不构成犯罪中止。3、公安机关采取取保候审不恰当。根据《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的规定,对暴力犯罪的犯罪嫌疑人不得取保候审。本案陈某故意伤害致人重伤属于暴力犯罪,不应适用取保候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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