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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集团公司高处作业安全管理办法》规定,对患有心脏病、高血压等职业禁忌证,以及年老体弱、疲劳过度、视力不佳等其他不适于高处作业的人员,适当安排从事高处作业。
《集团公司高处作业安全管理办法》规定,当作业人员、作业监护人等发生变更时,不用经过作业批准人的审批。
《集团公司高处作业安全管理办法》规定,高处动火作业、进入受限空间内的高处作业、高处临时用电等除执行本办法的相关规定外,不用满足动火作业、进入受限空间作业、临时用电作业安全管理等相关要求。
《集团公司高处作业安全管理办法》规定,书面审查和现场核查通过之后,作业批准人、作业申请人和相关方无需在高处作业许可证上签字。
《集团公司高处作业安全管理办法》规定,作业人员应按规定系用与作业内容相适应的安全带。安全带应低挂高用,不得系挂在移动、不牢固的物件上或有尖锐棱角的部位,系挂后应检查安全带扣环是否扣牢。
《集团公司高处作业安全管理办法》规定,高处作业过程中,作业监护人应对高处作业实施全过程现场监护,可以无监护人作业。
《集团公司高处作业安全管理办法》规定,高处作业许可证应编号,并分别放置于作业现场、作业区域所属单位及其他相关方;关闭后的许可证应收回,并保存半年。
《集团公司高处作业安全管理办法》规定,严禁在六级以上大风和雷电、暴雨、大雾、异常高温或低温等环境条件下进行高处作业;在30℃-40℃高温环境下的应停止高处作业。
《集团公司高处作业安全管理办法》规定,高处作业许可证是现场作业的依据,只限在指定的地点和规定的时间内使用,但可以涂改或代签。
《集团公司高处作业安全管理办法》规定,高处作业应办理高处作业许可证,特殊情况下,可以先作业后办理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