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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药品信息一致性的要求,会员公司不得提供与其在其他国家所提供的信息相同的主要产品信息(如:药品 使用禁忌及警示、预防措施、副作用和剂量等)。
药品信息推广应与中国药品主管部门批准的药品信息相一致。同时,中国的医疗专业人士应及时获得在世界上 其他国家传播的药品信息。
会员公司应努力确保有关药品慈善使用项目的信息交流 活动不演变为某个未获得上市许可的药品的推广活动。
会员公司在药品获得上市许可前,或就药品说明书之外的信息与医疗卫生专业人士的互动交流,无论以口头或书面形式进行,均应由会员公司医学专业人员进行或在医学专业人员的监督下进行。
会员公司在其药品获得中国药品主管部门颁发的上市(生产或进口)许可之前,可以在中国就该药品的上市使用进行推广活动。
当公司以资助或其他方式安排将其推广材料刊登在有熟读确认放入纸质和电子媒体上,这些推广材料可以作为独立的编者评论刊登或发表。
会员公司不得对其学术活动作任何形式的隐藏或掩饰。如果会员公司赞助第三方组织的医学互动交流活动,则需在主办方知情并同意的情况下披露活动由该公司赞助。
对于由会员公司组织或赞助的医学互动交流活动,如果公司主观上并无推广药品的目的,则无需在日程、条幅、海报或以其他方式明示该活动系由某会员公司组织或赞助。
对于由会员公司赞助的、与药品及其使用相关的材料,如果其性质不属于推广,则无需明示该材料系由某会员公司赞助。
会员公司共同致力于公开与医疗机构、相关专业人士的医学互动交流活动,逐步提高医学互动交流活动的透明度,提升监管机构以及公众对会员公司及整个行业的信任度。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