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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昌局集团公司消防管理办法》(南铁保卫〔2023〕49号)规定机车、客车、动车组、发电车及其他特种车辆不应配备火灾自动报警装置。
《南昌局集团公司消防管理办法》(南铁保卫〔2023〕49号)规定集团公司所属各单位应有计划地逐步改善消防基础设施,适应预防和扑救火灾的需要。对不符合国家和行业有关消防技术标准的消防设施,应制定整改计划,逐步完善。
《南昌局集团公司消防管理办法》(南铁保卫〔2023〕49号)规定三个及以上产权单位和使用单位的建筑物,各产权单位、使用单位对共用的疏散通道、安全出口、建造消防设施和消防车通道应当明确管理责任,确定建筑物消防安全统一管理单位,明确消防安全责任人。
《南昌局集团公司消防管理办法》(南铁保卫〔2023〕49号)规定产权单位和委托管理单位应督促检查承包、租赁、委托经营各方履行消防安全职责。
《南昌局集团公司消防管理办法》(南铁保卫〔2023〕49号)规定单一功能的消防控制室严禁穿过与消防设施无关的电气线路及管路。
《南昌局集团公司消防管理办法》(南铁保卫〔2023〕49号)规定具有两个及以上消防控制室时,应确定主消防控制室和分消防控制室。
《南昌局集团公司消防管理办法》(南铁保卫〔2023〕49号)规定人员密集场所在营业时间禁止进行动火作业,确需动火作业时,应按《人员密集场所消防安全管理》GB/Y 40248相关规定执行。
《南昌局集团公司消防管理办法》(南铁保卫〔2023〕49号)规定动火审批手续实行“一事一办”,动火时间期限不应大于一月。
《南昌局集团公司消防管理办法》(南铁保卫〔2023〕49号)规定明火作业时应派人监护,采取划定区域、配备灭火器材等消防安全措施,作业结束后双方共同确认安全后方可离开。
《南昌局集团公司消防管理办法》(南铁保卫〔2023〕49号)规定铁路货场、仓库、油库、人员密集场所、重点行车场所以及其他具有火灾、爆炸危险的场所需动用明火作业时,应办理动火审批手续。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