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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铁路旅客运输办理细则》(铁运〔1997〕103号)规定,车站对本站发现或列车移交的遗失物品,应在遗失物品登记簿上详细登记,注明日期、地点、移交车次、品名、包装及内含物品、数量、重量、交物人、经办人、处理结果等内容。
《铁路旅客运输办理细则》(铁运〔1997〕103号)规定,客流量较大的车站应开展旅客携带品搬运业务。搬运员必须穿着统一制服,佩戴标志。搬运车辆应有明显标记,易于识别。
《铁路旅客运输办理细则》(铁运〔1997〕103号)规定,车站设置的暂存处应公布收费标准和注意事项。
《铁路旅客运输办理细则》(铁运〔1997〕103号)规定,对违章携带的物品补收运费时,一律填写客运运价杂费收据,注明日期、发到站、车次、事由、件数、重量。
《铁路旅客运输办理细则》(铁运〔1997〕103号)规定,对旅客随身携带品应动员放在行李架上或座位下面,并做到平稳牢固,不妨碍其他旅客乘坐或通行。
《铁路旅客运输办理细则》(铁运〔1997〕103号)规定,因站名相似或口音不同发生误售、误购时,站、车均应积极主动处理。
《铁路旅客运输办理细则》(铁运〔1997〕103号)规定,铁路稽查执行任务时,应事先与列车工作人员取得联系,特殊情况可先执行任务。
《铁路旅客运输办理细则》(铁运〔1997〕103号)规定,代用票票面填写禁止涂改。
《铁路旅客运输办理细则》(铁运〔1997〕103号)规定,发售代用票时如发生退款时则应在空白栏注明退款种别,在合计栏的金额数前用减号表示退款额。
《铁路旅客运输办理细则》(铁运〔1997〕103号)规定,不符合减价规定在代用票事由栏中应填写为不符。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