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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铁路南昌局集团有限公司旅客人身伤害及携带品损失处理补充办法》(南铁客〔2022〕313号)规定, 现场救助伤、病旅客需服用相关药物的,仅可使用站车红十字药箱所配备的药物,原则上不使用其他旅客提供的药物。
《中国铁路南昌局集团有限公司旅客人身伤害及携带品损失处理补充办法》(南铁客〔2022〕313号)规定发生旅客人身伤害在进行视频或图像拍摄取证时,应避免干扰现场的处置,并注意现场环境情况,避免周围旅客的误解或误导。
《中国铁路南昌局集团有限公司旅客人身伤害及携带品损失处理补充办法》(南铁客〔2022〕313号)规定发生旅客人身伤害采集的证言、证据应当真实,能够反映发生的时间、地点、过程、原因和结果。证人证言以非铁路工作人员为主。
《中国铁路南昌局集团有限公司旅客人身伤害及携带品损失处理补充办法》(南铁客〔2022〕313号)规定发生旅客人身伤害采集旁证材料时,采集前应征求旅客是否愿意配合进行证言采集,并说明采集证言目的。
《中国铁路南昌局集团有限公司旅客人身伤害及携带品损失处理补充办法》(南铁客〔2022〕313号)规定发生旅客人身伤害采集旁证材料时,旅客或第三人能够说明事件发生经过或责任的,应当由其出具书面材料,并签字确认;同时必须采取音视频记录进行取证。
《中国铁路南昌局集团有限公司旅客人身伤害及携带品损失处理补充办法》(南铁客〔2022〕313号)规定,对单独旅行意识不清的受伤旅客,在收集证据、证言的同时,还应会同第三方人员清点单独旅行旅客的随身携带品,并出具携带品清单。
《中国铁路南昌局集团有限公司旅客人身伤害及携带品损失处理补充办法》(南铁客〔2022〕313号)规定,旅客列车发现旅客在区间坠车时,应按照《技规》规定立即停车处理,组织救护,并通知就近车站或将受伤旅客移交就近车站,需要防护时,按照有关规定处理
《中国铁路南昌局集团有限公司旅客人身伤害及携带品损失处理补充办法》(南铁客〔2022〕313号)规定 旅客列车因旅客伤害需交车站处理时,旅客或其家属不同意在铁路移交的停车站下车处理时,应由旅客出具拒绝下车治疗的书面声明,如旅客无法书写时,应由其家属(同行人)或旅客列车工作人员代其书写,由旅客或家属(同行人)签字或按手印认可。如旅客或家属(同行人)拒绝出具书面证明,应将旅客移交车站,同时应收集两份及以上证人证言和现场处置的音视频记录。
《中国铁路南昌局集团有限公司旅客人身伤害及携带品损失处理补充办法》(南铁客〔2022〕313号)规定,旅客列车因旅客伤害需交车站处理时,应移交三等及以上车站或当地具备公共医疗条件的停车站。
《中国铁路南昌局集团有限公司旅客人身伤害及携带品损失处理补充办法》(南铁客〔2022〕313号)规定,旅客列车、车站发生旅客人身伤害时,站车工作人员应及时到场查看旅客伤害情况,按规定逐级上报;积极组织救护,安抚旅客情绪,维护现场秩序。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