相关题目
《南昌局集团公司消防管理办法》(南铁保卫〔2023〕49号)规定新建、改建、扩建客运车站在投入使用、营业前,建设单位或者使用单位应向车站所在地的省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消防救援机构申请消防安全检查,取得《公众聚集场所投入使用、营业前消防安全检查合格意见书》后方可投入使用、营业。
《南昌局集团公司消防管理办法》(南铁保卫〔2023〕49号)规定客运车站应牵头组织协调解决消防安全工作结合部管理问题,涉及消防安全重大问题,应随时组织召开专题会议研究,提出针对性的整改方案和具体落实措施。
《南昌局集团公司消防管理办法》(南铁保卫〔2023〕49号)规定担当旅客列车乘务工作的客运、车辆等乘务人员应进行岗前消防知识培训,全员达到“四懂四会”,经考试合格后方可上岗。
《南昌局集团公司消防管理办法》(南铁保卫〔2023〕49号)规定局管路用车、自轮运转特种设备的消防安全管理按照专业主管部门制定的管理规定执行。
《南昌局集团公司消防管理办法》(南铁保卫〔2023〕49号)规定严禁在车内吸烟和明火照明、取暖,点蚊香等应采取防火安全措施。
《南昌局集团公司消防管理办法》(南铁保卫〔2023〕49号)规定运营客车改造为工程宿营车等局管路用车辆时,其内部间隔材料应采用不燃或难燃材料,用火用电应执行客车有关消防安全规定。严禁乱拉乱接电气线路,严禁违章使用电热器具。
《南昌局集团公司消防管理办法》(南铁保卫〔2023〕49号)规定机车、客车、动车组、发电车及其他特种车辆配备的火灾自动报警和自动灭火装置应按照有关规定进行检测。
《南昌局集团公司消防管理办法》(南铁保卫〔2023〕49号)规定客车、动车组应按规定配备灭火和逃生器材,并保持完好有效。
《南昌局集团公司消防管理办法》(南铁保卫〔2023〕49号)规定机车、客车、动车组、发电车及其他特种车辆不应配备火灾自动报警装置。
《南昌局集团公司消防管理办法》(南铁保卫〔2023〕49号)规定集团公司所属各单位应有计划地逐步改善消防基础设施,适应预防和扑救火灾的需要。对不符合国家和行业有关消防技术标准的消防设施,应制定整改计划,逐步完善。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