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严格落实“( )”,依法依规统筹安排、合理保障宅基地用地,科学确定宅基地规模,划定宅基地建设范围和村民集中建房的具体范围边界,积极引导村民集中建房。
( )年底前,全面完成村庄规划编制和审批工作,健全配套政策,纳入国土空间规划“一张图”管理,通过规划引导,推动打造各具特色的美丽村庄,实现村庄布局有蓝图、耕地保护有实效、村民建房有保障、产业发展有空间、建设项目有安排、乡村环境有整治、村庄风貌有管控、人居环境有提升。
衔接资金项目审批权限下放到乡镇。
绩效评价结果作为下一年度预算安排和资金分配的重要依据。
各地可结合工作实际,分别从中央和省级财政衔接资金中按不超过2%的比例统筹安排项目管理费,用于项目前期设计、评审、招标、监理以及验收等与项目管理相关的支出。
衔接资金项目的公告公示内容应包括( )实施期限、绩效目标、实施单位及责任人、补助标准、受益对象及项目完成情况等,同时公布项目监督单位及监督电话、通讯地址或电子邮箱,并由公示主体留相关影像资料备查。
省财政厅根据预算管理要求、年度预算安排,结合行业主管部门资金分配建议方案研究确定分配方案,分别在收到中央财政衔接资金( )日内、省人大批复省级财政衔接资金预算( )日内,将衔接资金下达市州、县市区财政部门,并抄送财政部湖南监管局。
衔接资金不得用于与巩固拓展脱贫攻坚成果和推进乡村振兴无关的支出,包括:( )和福利补助、垫资、偿还债务等
省财政厅在收到中央财政衔接资金( )日内和省人大批复省级财政衔接金预算15日内,将资金预算情况函告省乡村振兴局、发展改革委、民宗委、农业农村厅、民政厅(老区办)和林业局。
中央财政衔接资金安排用于非贫困村发展产业、补齐必要的基础设施短板及县级乡村振兴规划相关项目的比例,不得超过其资金总规模的( )(无脱贫村的县市区除外)。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