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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9.安全生产监督检查人员应当将检查的时间、地点、内容、发现的问题及其处理情况,作出书面记录,并由检查人员和被检查单位的负责人签字;被检查单位的负责人拒绝签字的,检查人员应当将情况记录在案,并向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报告。
48.生产经营单位违反《安全生产法》规定,被责令改正且受到罚款处罚,拒不改正的,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可以自作出责令改正之日的次日起,按照原处罚数额按日连续处罚。
47.《安全生产法》规定生产经营单位未采取措施消除事故隐患的,责令立即消除或者限期消除,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
46.生产经营单位将设备出租给其他单位的,生产经营单位应当与承租单位在租赁合同中约定各自的安全生产管理职责。
45.生产经营单位发生生产安全事故,经调查确定为责任事故的,只需查明事故单位的责任,依法予以追究。
44.新闻、出版、广播、电影、电视等单位对违反安全生产法律、法规的行为有舆论监督的权利。
43.工会没有参加事故调查的职权,但有向有关部门提出处理意见,并要求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权利。
42.应急管理部门和其他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对企业执行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和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时,该企业可以以技术保密、业务保密等理由拒绝接受检查。
41.为安全生产提供技术、管理服务的中介机构必须是依法组建成立的,具备国家规定的资质条件,对其出具的安全评价、认证、检测、检验结果的合法性、真实性负责。
40.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阻挠和干涉对事故的依法调查处理。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