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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4.《消防法》规定,禁止在具有火灾、爆炸危险的场所吸烟、使用明火。因施工等特殊情况需要使用明火作业的,应当按照规定事先办理审批手续,采取相应的消防安全措施;作业人员应当遵守消防安全规定。
53.《消防法》规定,生产、储存、经营易燃易爆危险品的场所不得与居住场所设置在同一建筑物内,并应当与居住场所保持安全距离。
52.工程施工单位应当及时清运工程施工过程中产生的固体废物,并按照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的规定进行利用或者处置。
51.在城市市区范围内,建筑施工过程中使用机械设备可能产生环境噪声污染的,施工单位必须在工程开工十五日以前向工程所在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申报该工程的项目名称、施工场所和期限、可能产生的环境噪声值以及所采取的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措施的情况。
50.《安全生产法》大幅提高了对事故责任单位的罚款金额,一般事故罚款为五十万元至一百万元。
49.安全生产监督检查人员应当将检查的时间、地点、内容、发现的问题及其处理情况,作出书面记录,并由检查人员和被检查单位的负责人签字;被检查单位的负责人拒绝签字的,检查人员应当将情况记录在案,并向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报告。
48.生产经营单位违反《安全生产法》规定,被责令改正且受到罚款处罚,拒不改正的,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可以自作出责令改正之日的次日起,按照原处罚数额按日连续处罚。
47.《安全生产法》规定生产经营单位未采取措施消除事故隐患的,责令立即消除或者限期消除,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
46.生产经营单位将设备出租给其他单位的,生产经营单位应当与承租单位在租赁合同中约定各自的安全生产管理职责。
45.生产经营单位发生生产安全事故,经调查确定为责任事故的,只需查明事故单位的责任,依法予以追究。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