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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6.施工单位应当在施工现场显著位置公告危大工程名称、施工时间和具体施工人员,并在危险区域设置安
全警示标志。
25.对于按照规定需要进行第三方监测的危大工程,建设单位应当委托具有相应勘察资质的单位进行监测。
24.施工单位应当严格按照专项施工方案组织施工,不得擅自修改、随意调整。因规划调整、设计变更等原因确需调整的,修改后的专项施工方案应当重新审核。对于超过一定规模危大工程专项施工方案,施工单位应当重新组织专家进行论证。
23.项目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应当对专项施工方案实施情况进行现场监督,对未按照专项施工方案施工的,应当要求立即整改,并及时报告项目技术负责人,项目技术负责人应当及时组织限期整改。
22.专项施工方案实施前,施工现场管理人员应当向作业人员进行安全技术交底,并由双方和项目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共同签字确认。
21.实行施工总承包的,由施工总承包单位组织召开专家论证会。专家论证前,专项施工方案不必再通过施工单位审核和总监理工程师审查。
20.专项施工方案应当由施工单位技术负责人审核签字、加盖单位公章,并由总监理工程师审查签字、加盖监理单位公章后方可实施。
19.施工单位和监理单位应当建立危大工程安全管理制度,包括专项施工方案的编制、审核、审批、论证及专项施工方案实施的现场检查、巡视制度。
18.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是指房屋建筑(不包括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在施工过程中,容易导致人员群死群伤或者造成重大经济损失的分部分项工程。
17.施工企业应建立分级、分层次的安全技术交底制度。安全技术交底应有书面或口头记录,交底双方应履行签字手续,书面或口头记录应在交底者、被交底者和安全管理者三方留存备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