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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5.重大隐患排除前或者排除过程中无法保证安全的,应从危险区域内撤出作业人员,并疏散可能危及的其他人员,设置警戒标志,暂时停止施工或者停止使用相关设施、设备。
54.施工企业要经常性开展安全隐患排查,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情况应当如实记录,并通过职工大会或者职工代表大会、信息公示栏等方式向从业人员通报。其中,一般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情况应当及时向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和职工大会或者职工代表大会报告。
53.施工企业是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和防控的责任主体。应当把隐患排查治理工作贯穿到生产活动全过程。
52.建筑施工企业应建立施工现场重大危险源公示制度,但不得将施工现场危险源作为安全教育内容告知作业人员。
51.施工企业应根据风险等级实施差异化管理,进行分级管控。风险管控分可为企业级、项目部级、班组级三级。
50.施工队伍资质(格)不符合要求,违规分包或转包,施工费用不足,现场管理不到位,安全责任制不健全,未进行安全教育培训等属于施工现场与管理缺陷有关的危险源。
49.施工现场与人的不安全行为有关的危险源包括个人的不安全因素和人的不安全行为。
48.作业条件危险性风险分析评价法(简称LEC)中C表示人员暴露于危险环境中的频率。
47.安全风险是指损失发生的不确定性,由风险因素、风险事故和风险损失等要素组成。
46.施工单位必须按照法律法规、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和验收程序,在安全专项投入使用前进行严格验收,施工单位将安全专项验收资料报建设单位。凡验收不合格的安全专项,不得投入使用。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