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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3.施工作业人员所在单位或项目(包括分包单位、专业承包单位)必须按国家规定免费发放劳动防护用品,更换已损坏或已到使用期限的劳动防护用品,不得收取或变相收取任何费用。
62.《建筑施工作业劳动防护用品配备及使用标准》JGJ184-2009规定,建筑施工企业不得采购和使用无厂家名称、无产品合格证、无防护标志的劳动防护用品。
61.劳动防护用品分为特种劳动防护用品、一般劳动防护用品和其他劳动防护用品。
60.建筑施工特种作业人员应当参加年度安全教育培训或者继续教育,每年不得少于24小时。
59.建筑施工特种作业人员资格证书有效期为三年,资格证书在全国通用。
58.国务院建设主管部门负责全国建筑施工特种作业人员的监督管理工作。
57.特种设备的作业人员及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统称特种设备作业人员。
56.承建工程的建筑施工企业接到《房屋市政工程生产安全重大隐患治理挂牌督办通知书》后,应立即组织进行治理。确认重大隐患消除后,方可进行下一道工序或恢复施工。
55.重大隐患排除前或者排除过程中无法保证安全的,应从危险区域内撤出作业人员,并疏散可能危及的其他人员,设置警戒标志,暂时停止施工或者停止使用相关设施、设备。
54.施工企业要经常性开展安全隐患排查,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情况应当如实记录,并通过职工大会或者职工代表大会、信息公示栏等方式向从业人员通报。其中,一般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情况应当及时向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和职工大会或者职工代表大会报告。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