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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开采底板有承压含水层的煤层,隔水层能够承受的水头值应当大于实际水头值;当承压含水层与开采煤层之间的隔水层能够承受的水头值小于实际水头值时,应当( )等措施,并进行效果检验,制定专项安全技术措施,报企业技术负责人审批。
13:在( )上必须标绘出井巷出水点位置及其涌水量、积水的井巷及采空区范围、底板标高、积水量、地表水体和水患异常区等。
12:降大到暴雨时和降雨后,应当有专业人员观测( )等有关水文变化情况和井田范围及附近地面有无裂缝、采空塌陷、井上下连通的钻孔和岩溶塌陷等现象,及时向矿调度室及有关负责人报告,并将上述情况记录在案,存档备查。
11:煤矿应查清井田及周边地面水系和有关水利工程的汇水、疏水、渗漏情况;了解当地水库、水电站大坝、江河大堤、河道、河道中障碍物等情况;掌握当地( )资料,建立疏水、防水和排水系统。
10:煤矿每年雨季前必须对防治水工作进行全面检查。受雨季降水威胁的矿井,应制定雨季防治水措施,建立雨季巡视制度并( )。
9:采掘工作面或者其他地点发现有( )等透水征兆时,应当立即停止作业,撤出所有受水患威胁地点的人员,报告矿调度室,并发出警报。
8:矿井应当编制( )防治水图件,并至少每半年修订1次。
7:矿井应当对主要含水层进行长期( )动态观测,设置矿井和各出水点涌水量观测点,建立涌水量观测成果等防治水基础台账,并开展水位动态预测分析工作。
6:掘进和回采前,应当编制地质说明书,掌握地质构造、岩浆岩体、陷落柱、煤层及其顶底板岩性、煤(岩)与瓦斯(二氧化碳)突出(以下简称突出)( )、地质钻孔等情况。
5:井巷揭煤前,应当探明煤层厚度、( )及顶底板等地质条件, 编制揭煤地质说明书。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