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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2岁的黄某从2019年5月到某私人承包的建筑公司当临时工并签订了雇用协议。协议中约定,如遇工伤,雇主概不负责。半年后,黄某在工作时不慎从3米高空坠落,致使左胫、腓骨粉碎性骨折,公司即派车将其送医院救治。治疗期间,包工头留下2000元给黄某便不再负责。黄某是否可以按照《工伤保险条例》的要求,进行工伤认定,得到工伤待遇补偿。
王某是A公司招入的临时工,2019年11月22日早7∶10左右(是王某的休息时间),王某在其家附近被出租车撞伤右腿,经鉴定为9级伤残。经交通部门认定王某在这起交通肇事中负30%责任,肇事方负70%责任。2019年12月。王某到劳动仲裁委员会要求确认与A公司的劳动关系和工伤,并要求A公司承担因未报工伤造成的损失和因未为其交纳医疗保险而多支出的费用。若为工伤,九级伤残可享受()待遇。
王某是A公司招入的临时工,2019年11月22日早7∶10左右(是王某的休息时间),王某在其家附近被出租车撞伤右腿,经鉴定为9级伤残。经交通部门认定王某在这起交通肇事中负30%责任,肇事方负70%责任。2019年12月。王某到劳动仲裁委员会要求确认与A公司的劳动关系和工伤,并要求A公司承担因未报工伤造成的损失和因未为其交纳医疗保险而多支出的费用。王某受伤事件可否视为工伤。
李某做为架子工在某建筑工地工作,2019年12月12日,在脚手架搭设过程中,因安全带断裂,从高10米的空中坠落,发生事故后,经工伤鉴定为二级伤残,生活完全不能自理,停薪留职期为12个月。在2021年3月,因旧伤复发身亡。李某在停工留薪满后死亡,其近亲属可以享受()待遇。
李某做为架子工在某建筑工地工作,2019年12月12日,在脚手架搭设过程中,因安全带断裂,从高10米的空中坠落,发生事故后,经工伤鉴定为二级伤残,生活完全不能自理,停薪留职期为12个月。在2021年3月,因旧伤复发身亡。李某因工致残被鉴定为二级伤残,应该保留劳动关系,退出工作岗位,并享受()待遇:
徐某是某管业公司职工,其与公司一直没有签订书面劳动合同,某管业公司也没有依法给徐某缴纳工伤保险,但公司按时将每月2700元左右的工资发到他手上。2013年8月25日徐某在某管业公司铸造车间工作时,被铁水溅入双眼受伤,同日入住医院治疗,2014年7月28日,徐某向劳动人事局提出工伤认定申请。该局受理后,作出潍经劳工伤认字[2014]15025号认定工伤决定书,认为徐某受到的事故伤害符合《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第(一)项之规定,属于工伤认定范围,予以认定为工伤。2014年12月5日,潍坊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作出潍劳鉴定[2014]第14110611号鉴定结论通知书,确认徐某劳动功能障碍程度为柒级,生活自理障碍程度为无生活自理障碍。徐某从工伤保险基金中可获得一次性伤残补助金,标准为()的本人工资
冶炼厂电镀工贾某对铅有接触,接触一段时间后发现有急性铅中毒,职防所给出了鉴定结论,劳动保障部门也认定了工伤经排铅治疗治愈。出院后重返原岗位,一段时间后又发现铅中毒,职防所再次给出了职业病的诊断、鉴定结论,职工再次向劳动保障部门提出了工伤认定申请。贾某铅中毒事件可以获取两份工伤待遇
冶炼厂电镀工贾某对铅有接触,接触一段时间后发现有急性铅中毒,职防所给出了鉴定结论,劳动保障部门也认定了工伤经排铅治疗治愈。出院后重返原岗位,一段时间后又发现铅中毒,职防所再次给出了职业病的诊断、鉴定结论,职工再次向劳动保障部门提出了工伤认定申请。贾某铅中毒事件可否视为工伤
2021年10月12日,一农民工在建筑工地不慎从二楼摔下,当时送小诊所检查,本人主诉臀部着地受伤,检查也未发现身体其他部位有外伤。6天后突然昏迷不醒。医院医院诊断为:特重型脑外伤;右额颞硬膜下血肿;脑疝;肺部感染。15日后家属向劳动保障局提出工伤认定申请。本次事件可否视为工伤
甲公司是一建筑工程公司,现甲将一个建筑工程承包给刘某,而后刘某雇佣赵某到建筑工地干活。赵某在工地施工时,因脚手架坍塌倒地受伤。若是工伤,则应由谁来承担工伤保险责任?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