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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加规》规定:共用游车时,两货物突出端间距不小于()mm。
《加规》规定:加固货物时,所用绳索或加固线捆绑拴结后的余尾部分,长度一般不得超过300mm,不短于( )mm;超过300mm时应采取有效措施予以固定。
加固的一般要求:使用挡木或钢挡加固时,其高度不宜( ),与车地板之间要有足够的联结强度。
《加规》规定:当装载货物突出车端不加挂游车时,货物突出端不得与( )连挂。
《加规》规定:货物突出平车车端装载,突出端的半宽不大于车辆半宽时,允许突出端梁( )mm;大于车辆半宽时,允许突出端梁200mm。
《加规》规定:货物的装载高度、宽度和计算宽度,除超限货物外,不得超过( )限界基本轮廓和特定区段装载限制 。
《加规》规定:重车重心高度从钢轨面起,超过( )mm时应按规定限速运行。
《加规》规定:装车后货物总重心的投影应位于货车纵、横中心线的交叉点上。必须偏离时,横向偏离量不得超过100mm;纵向偏离时,每个车辆转向架所承受的货物重量不得超过货车容许载重量的二分之一,且两转向架承受重量之差不得大于( )t。
《加规》规定:凡未经( )有关部门公布的,技术参数不全的敞车、平车、棚车及长大货物车,一律不得使用。
《加规》规定:货车的技术参数由铁路总公司有关部门公布,常用敞车、平车、棚车、长大货物车技术参数参见附录。凡货车车体上的标记技术参数与附录不一致时,以( )上的标记技术参数为准。货车制造、检修单位应确保货车车体上涂打的标记技术参数的准确性。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