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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85、钱某在A县抢劫作案两起,在B县盗窃作案一起,在C县销赃时被C县公安机关抓获。该案应由A县公安机关立案侦查,B、C两县公安机关无管辖权。
1384、江某在准备实施恐怖活动犯罪时被抓获,公安机关决定对其监视居住。虽然江某在当地有住处,但考虑到在其住处执行可能有碍侦查,在履行相应程序后,可在指定的居所执行监视居住。
1383、被取保候审人在逃的,公安机关应当向其成年家属、法定代理人、辩护人或者单位、居住地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宣布没收保证金的决定,并由侦查人员在没收保证金决定书上注明。
1382、被取保候审人对没收保证金决定不服的,可以在5日以内向上一级公安机关申请复议。
1381、犯罪嫌疑人甲在被取保候审期间企图逃跑,应当根据其违反规定的情节,决定没收部分或者全部保证金,也可以提请批准逮捕。
1380、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可以根据案件情况,责令被取保候审人将护照等出入境证件、驾驶证件和身份证件交执行机关保存。
1379、涉嫌诈骗犯罪的张某因怀孕被取保候审,在取保候审期间,如果其住址、工作单位和联系方式发生变动的,应当在24小时以内向执行机关报告。
1378、决定没收5万元以上取保候审保证金的,应当经设区的市一级以上公安机关负责人批准。
1377、犯罪嫌疑人甲因入室盗窃被立案侦查。如对其采取拘传措施,持续的时间最长不得超过24小时。
1376、县公安局将被取保候审人甲由取保候审变更为监视居住措施,原取保候审措施自动解除,不再办理解除取保候审的法律手续。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