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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14、甲和乙在电影院进行毒品交易的整个过程被埋伏在附近的某公安局侦查人员摄录下来,有关录像可以作为该案的证据使用。
1413、物证的照片、录像或者复制品,应当附有关制作过程及原件、原物存放处的文字说明,并由制作人和物品持有人或者物品持有单位有关人员签名。
1412、公安机关在办理刑事案件过程中,应当重视犯罪嫌疑人的口供。没有口供的,不能认定有罪。
1411、某市工商局在办理一起案件过程中,认为张某涉嫌犯罪,遂将该案移交公安机关。对于工商局在行政执法和查办案件中收集到的物证、书证、视听资料,在刑事诉讼中可以作为证据使用。
1410、犯罪嫌疑人与其他同案人的关系属于需要查明的案件事实。
1409、乙因涉嫌诈骗罪被监视居住,在监视居住期间,两次未经批准,擅自离开执行监视居住的处所,公安机关可以对其提请批准逮捕,提捕前可以对其先行拘留。
1408、虽然检察院的证据不能证明甲有罪,但由于甲也不能提供证明自己无罪的证据,法院可以判决其有罪。
1407、某县公安机关在对一起抢夺案件侦查时,犯罪嫌疑人王某提出,侦查人员江某是被害人的邻居,要求其回避。在回避决定作出前,江某不能停止侦查工作。
1406、公安机关对华某讯问时,连续两天不让其休息,获取了其盗窃电缆的供述。经调查,发现其供述属实,因此其有罪供述可以作为定案的根据。
1405、公安机关在办理王某杀害李某的案件时,在收集王某杀人的凶器时因疏忽违反了法定程序,但如能予以补正或者作出合理解释,该物证仍可作为定案依据。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