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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56、《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规定的“多次作案”,是指2次以上作案。
1455、被告人或者犯罪嫌疑人在押期间,最后一日为节假日的,应当至期间届满之日为止,不得因节假日而延长。
1454、犯罪嫌疑人甲被刑事拘留后提请逮捕,人民检察院不批准逮捕,公安机关收到不批准逮捕决定书后,认为甲确有犯罪嫌疑,可以继续执行拘留。
1453、朱某醉酒驾车被交警查获,取保候审后关闭手机擅自离开居住地去往外省旅游,导致公安机关无法与其取得联系。公安机关可以对朱某提请批准逮捕。
1452、犯罪嫌疑人林某先后实施抢劫犯罪一起、诈骗犯罪一起。其抢劫犯罪事实已有证据证明,但诈骗犯罪事实还未查清,故林某还不符合逮捕条件。
1451、对被逮捕的人,必须在逮捕后的48小时内进行讯问。
1450、在张某故意伤害致人死亡案件中,为确定张某是否为精神病,由鉴定人甲、乙、丙共同进行鉴定。如3人意见不一致,则不同意见都应当在鉴定意见书中注明,且鉴定的时间不计入办案期限。
1449、犯罪嫌疑人甲于2月6日被拘留,办案部门在2月8日对甲进行讯问,发现不应当拘留。经办案部门负责人批准后,制作释放通知书,将其立即释放。办案部门做法正确。
1448、(17年新增试题)辩护律师向公安机关了解案件有关情况时,公安机关应当将犯罪嫌疑人涉嫌的罪名,以及犯罪嫌疑人被采取、变更、解除强制措施,延长侦查羁押期限等程序方面的情况,予以告知,并记录在案。
1447、人民检察院在对未成年人作出附条件不起诉的决定前,听取公安机关意见时,公安机关应当提出书面意见,经办案部门负责人批准,移送同级人民检察院。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