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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国家管网集团长输油气管道检维修管理暂行规定》,定期检验是指委托特种设备检验机构按照一定的时间周期,根据定期检验规则、有关安全规范及相关标准的规定,对在用管道安全状 况进行的符合性验证活动。
《非煤矿山外包工程安全管理暂行办法》(原国家安监总局令第78号)第三条规定:“外包工程的安全生产,由发包单位负全部责任,承包单位对其施工现场的安全生产负责。
严禁使用不具备国家规定资质的承包商、对承包商以包代管不履行安全生产监管责任,违者予以处分并离岗培训;造成严重后果的,予以开除并解除劳动合同。释义:承包商安全管理工作应遵循“谁发包谁负责”、“谁用工谁负责”的原则,压实企业对承包商安全管理的主体责任。
严禁使用不具备国家规定资质的承包商、对承包商以包代管不履行属地责任,违者予以处分并离岗培训;造成严重后果的,予以开除并解除劳动合同。
负责高后果区专职管理人员,不可同时兼任相邻上下游管道线路管理。
所属企业应建立健全管道安全呼叫报警(电话)系 统,及时接收和处理管道安全报警信息。
管道投入运行后,由管理单位对管道沿线自然与地质灾害风险进行全面调查与评估,查明影响管道安全的各类灾害风险点的数量、分布、发育情况和危害程度,给出专业结论并提出整治规划
所属企业应对年度管道线路及其附属设施的检验检测及维修工作进行总结,总结报告于每年 12 月 15 日前报资产完整性管理本部。
所属企业应在发生管道失效后5个工作日内将失效信息报送资产完整性管理本部。
评价为限期维修的管道本体及焊缝缺陷,应启动应急处置流程,及时消除隐患。必要时调整管道运行压力或停止运行,降低安全风险。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