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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41.用人单位终止生产经营活动的,应当自生产经营活动终止之日起()内向原职业病危害项目申报机关报告并办理注销手续。( )
240.经过职业病危害因素检测、评价,发现原申报内容发生变化的,自收到有关检测、评价结果之日起()日内进行申报。( )
239.用人单位工作场所、名称、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发生变化的,自发生变化之日起()日内进行申报。( )
238.因技术、工艺、设备或者材料等发生变化导致原申报的职业病危害因素及其相关内容发生重大变化的,自发生变化之日起()日内进行申报。( )
237.进行新建、改建、扩建、技术改造或者技术引进建设项目的,自建设项目竣工验收之日起()日内进行职业病危害项目申报。( )
236.用人单位应当首先通过“职业病危害项目申报系统”进行电子数据申报,同时将()加盖公章并由本单位主要负责人签字后,连同有关文件、资料一并上报所在地设区的市级、县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 )
235.职业病危害项目,是指存在职业病危害因素的项目。职业病危害因素按照()确定。( )
234.向用人单位提供可能产生职业病危害的设备或者材料,未按照规定提供中文说明书或者设置警示标识和中文警示说明的,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并处()的罚款。( )
233.用人单位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的规定,已经对劳动者生命健康造成严重损害的,责令停止产生职业病危害的作业,或者提请有关人民政府按照国务院规定的权限责令关闭,并处()的罚款。( )
232.用人单位的主要负责人、职业卫生管理人员未接受职业卫生培训的,给予警告,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并处()的罚款。(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