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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44.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应当提供与其生产的危险化学品相符的化学品安全技术说明书,并在危险化学品包装(包括外包装件)上粘贴或者拴挂与包装内危险化学品相符的()。( )
243.用人单位有关事项发生重大变化,未按照《职业病危害项目申报办法》的规定申报变更职业病危害项目内容的,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并处()的罚款。( )
242.用人单位未及时、如实地申报职业病危害项目的,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可以并处()的罚款。( )
241.用人单位终止生产经营活动的,应当自生产经营活动终止之日起()内向原职业病危害项目申报机关报告并办理注销手续。( )
240.经过职业病危害因素检测、评价,发现原申报内容发生变化的,自收到有关检测、评价结果之日起()日内进行申报。( )
239.用人单位工作场所、名称、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发生变化的,自发生变化之日起()日内进行申报。( )
238.因技术、工艺、设备或者材料等发生变化导致原申报的职业病危害因素及其相关内容发生重大变化的,自发生变化之日起()日内进行申报。( )
237.进行新建、改建、扩建、技术改造或者技术引进建设项目的,自建设项目竣工验收之日起()日内进行职业病危害项目申报。( )
236.用人单位应当首先通过“职业病危害项目申报系统”进行电子数据申报,同时将()加盖公章并由本单位主要负责人签字后,连同有关文件、资料一并上报所在地设区的市级、县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 )
235.职业病危害项目,是指存在职业病危害因素的项目。职业病危害因素按照()确定。(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