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普惠信贷业务不良率超过本行容忍度或风险大面积暴露,未及时采取有效措施加以改进、控制、降低风险,不得对普惠信贷业务分管领导、管理部门负责人、分支机构负责人等负有管理责任的人免责。
经办人员抵制无效、被迫实施违规行为,但能及时向相关部门举报,且未造成严重后果的,可以认定为免责。
经办人员非主观故意违规,且及时主动采取有效措施纠正、弥补过失,未造成不良后果或者风险损失明显减少的;可以认定为免责。
在档案或流程中有书面记录、或有其他可采信的证据表明工作人员对不符合当时有关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和信贷管理制度的业务曾明确提出反对意见,或对贷款风险有明确反对意见,但经上级决策后业务仍予以办理且形成不良的,可以认为免责。
贷款出现风险后,经过有关工作流程,无确切证据证明相关责任人未按照农商行信贷业务操作流程完成相关操作或未勤勉尽职的,可以认定为免责。
在办理信贷业务过程中正式提出否决意见,或参与会商审批的人员明确提出不同意见,未被决策人员采纳,事实证明其意见正确,且该项决策与授信业务风险存在直接关系的,可以认为免责。
在相关人员合规尽职地前提下,因国家政策法规变化、外部突发事件、市场急剧变化、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原因造成风险的,且相关工作人员在风险发生后及时揭示风险并第一时间采取了风险防范措施,可以认定免责。
对于“税易通”“金易通”“阳光E贷”等主要通过系统模型识别信用风险、自动测算额度、自动审批的线上贷款业务(包括各农商行自行开发的线上贷款业务),相关工作人员已按要求履行贷后管理、清收等管理责任的,可以认定为免责。
对易贷通、流动资金循环贷款等“一次授信、循环使用”的贷款产品,在合同期限内再次申请用信时(通过手机等自助渠道自助放款的除外),相关工作人员按照贷款行的用信尽职要求落实了相关措施后,实施用信的,可以认定为免责。
借款人信用记录良好,无主观逃废债意图,还款期间因死亡、失踪、突发重大疾病、意外伤残、丧失民事行为能力等原因导致还款能力下降而形成一定风险的,可以认定为免责。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