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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15.生产 ( ) 立方米以上大方量混凝土时应对混凝土配合比重新进行设计和试配。
214.预拌商品混凝土生产企业计量衡器必须按规定经法定计量单位 ( ) 。
213.预拌商品混凝土生产企业必须对进场的 ( ) 、外加剂、掺合料材料 进行取样封存,封存样品数量应能满足检测需要,封条注明生产企业名称、 样品编号、样品品种、规格、生产日期、批号、代表数量和封存日期,封 存样存放时间应符合有关规定。
212.搅拌计量设备的精度应符合国家相关标准的规定,操作系统应能自动 采集每盘混凝土各种原材料实际用量数据,并至少保存 ( ) 个月以上。
211.预拌商品混凝土生产企业分立、合并、变更名称、变更地址、变更法 人代表和技术负责人、变更实验室主任的,按照有关规定办理相关手续后, 应在 ( ) 日内到发证机关办理变更手续。
210.区外预拌商品混凝土生产企业到我区从事预拌商品混凝土经营活动, 应 ( ) 预拌商品混凝土专业企业资质。
209.预拌商品混凝土分站实验室主任应具有 3 年以上从事预拌商品混凝 土试验管理工作经历或 ( ) 年以上从事工程质量检测技术管理工作经历, 并具备相关专业中级以上职称且不得在本企业主站、其它分站实验室兼职。
208.预拌商品混凝土企业建立分站必须符合:预拌商品混凝土企业成立 ( ) 年以上;企业注册资本金不低于 5000 万元,混凝土年销售量不低于 50 万立方米,产品质量合格,之前连续 3 年无不良行为记录。
207.具有( )及以上专业资质的预拌商品混凝土生产企业可以设立分站。
206.从事建设工程预拌商品混凝土生产、销售活动的企业,应取得自治区 ( ) 颁发的《建筑业企业资质等级证书》。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