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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Ⅰ级7.根据《功率因数调整电费办法》(水电财字〔1983〕215号),99kW的模具加工用户执行0.85的功率因数标准。
1、Ⅰ级6.根据《功率因数调整电费办法》(水电财字〔1983〕215号),160kVA的玻璃制造用户执行0.85的功率因数标准。
1、Ⅰ级5.根据《功率因数调整电费办法》(水电财字〔1983〕215号),160kVA的汽车零部件生产用户执行0.9的功率因数标准。
1、Ⅰ级4.根据《功率因数调整电费办法》(水电财字〔1983〕215号),功率因数标准0.85,适用于100kVA(千瓦)以上的农业用电。
1、Ⅰ级3.根据《功率因数调整电费办法》(水电财字〔1983〕215号),160kVA(千瓦)的工业用户,功率因数标准值为0.85。
1、Ⅰ级2.根据《功率因数调整电费办法》(水电财字〔1983〕215号),160kVA及以上的高压供电工业用户功率因数执行标准应为0.90。
1、Ⅰ级1.制定电价,应当合理补偿成本,合理确定收益,依法计入税金,坚持公平负担,促进电力建设。
1、Ⅱ级39.根据《财政部国家发展改革委国家能源局关于印发可再生能源电价附加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财建〔2020〕5号),()等项目可优先兑付补助资金。
1、Ⅰ级37.根据《财政部国家发展改革委国家能源局关于印发可再生能源电价附加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财建〔2020〕5号),()项目,由电网企业提出补助资金申请。
1、Ⅱ级36.根据《国家电网有限公司关于做好可再生能源补贴项目清单审核管理工作的通知》(国家电网办〔2020〕164号),)已纳入项目清单管理的可再生能源发电项目,若()发生变更,需重新申报纳入项目清单管理。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