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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Ⅰ级31.《供电监管办法》规定:供电企业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加强重要电力用户安全供电管理,指导重要电力用户配置和使用自备应急电源,建立自备应急电源基础档案数据库。
1、Ⅱ级30.根据《关于加强重要电力用户供电电源及自备应急电源配置监督管理的意见》要求,重要电力用户要制订自备应急电源运行操作、维护管理的规程制度和应急处置预案,并定期(至少每半年一次)进行应急演练。
1、Ⅰ级29.《供电营业规则》规定:供电企业向有重要负荷的用户提供的保安电源,应符合独立电源的条件。有重要负荷的用户在取得供电企业供给的保安电源的同时,不再配置非电性质的应急措施。
1、Ⅰ级28.根据GB/T29328-2018《重要电力用户供电电源及自备应急电源配置技术规范》规定:重要电力用户均应配置自备应急电源,电源容量至少应满足全部保安负荷正常启动和带载运行的要求。重要电力客户的自备应急电源应与供电电源同步建设,同步投运,可设置专用应急母线,提升重要用户的应急能力。
1、Ⅰ级27.《国家电网公司业扩供电方案编制导则》(国家电网营销〔2010〕1247号)规定:自备应急电源的切换时间、切换方式、允许停电持续时间和电能质量应满足客户安全要求。
1、Ⅰ级26.《国家电网公司业扩供电方案编制导则》(国家电网营销〔2010〕1247号)规定:对于环保、防火、防爆等有特殊要求的用电场所,应选用统一的自备应急电源。
1、Ⅰ级25.《国家电网公司业扩供电方案编制导则》(国家电网营销〔2010〕1247号)规定:根据客户分级和城乡发展规划,选择采用架空线路、电缆线路或架空-电缆线路供电。
1、Ⅰ级24.根据GB/T29328-2018《重要电力用户供电电源及自备应急电源配置技术规范》规定:临时性重要电力用户按照用电负荷的重要性,在条件允许情况下,可以通过临时敷设线路或移动发电设备等方式满足双电源或两路以上电源供电条件。
1、Ⅰ级23.根据GB/T29328-2018《重要电力用户供电电源及自备应急电源配置技术规范》规定:一级重要电力客户至少应采用双电源供电,二级重要电力客户至少应采用双回路供电。
1、Ⅰ级22.根据GB/T29328-2018《重要电力用户供电电源及自备应急电源配置技术规范》规定:重要电力用户应采用多电源、双电源或双回路供电。当任何一路或一路以上电源发生故障时,至少仍有一路电源能对保安负荷供电。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