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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Ⅰ级34.《国家电网公司业扩供电方案编制导则》(国家电网营销〔2010〕1247号)规定:具有两回线路供电的一级负荷客户,其电气主接线的确定应符合35kV及以上电压等级应采用单母线分段接线或双母线接线。装设两台及以上主变压器。6-10kV侧应采用单母线分段接线。
1、Ⅰ级33.《国家电网公司业扩供电方案编制导则》(国家电网营销〔2010〕1247号)规定:用户自备应急电源是指由用户自行配备的,在正常供电电源全部发生中断的情况下,能满足用户生产负荷可靠供电的独立电源。
1、Ⅰ级32.根据《关于加强重要电力用户供电电源及自备应急电源配置监督管理的意见》要求,自备应急电源的建设、运行、维护和管理由重要电力用户自行负责。
1、Ⅰ级31.《供电监管办法》规定:供电企业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加强重要电力用户安全供电管理,指导重要电力用户配置和使用自备应急电源,建立自备应急电源基础档案数据库。
1、Ⅱ级30.根据《关于加强重要电力用户供电电源及自备应急电源配置监督管理的意见》要求,重要电力用户要制订自备应急电源运行操作、维护管理的规程制度和应急处置预案,并定期(至少每半年一次)进行应急演练。
1、Ⅰ级29.《供电营业规则》规定:供电企业向有重要负荷的用户提供的保安电源,应符合独立电源的条件。有重要负荷的用户在取得供电企业供给的保安电源的同时,不再配置非电性质的应急措施。
1、Ⅰ级28.根据GB/T29328-2018《重要电力用户供电电源及自备应急电源配置技术规范》规定:重要电力用户均应配置自备应急电源,电源容量至少应满足全部保安负荷正常启动和带载运行的要求。重要电力客户的自备应急电源应与供电电源同步建设,同步投运,可设置专用应急母线,提升重要用户的应急能力。
1、Ⅰ级27.《国家电网公司业扩供电方案编制导则》(国家电网营销〔2010〕1247号)规定:自备应急电源的切换时间、切换方式、允许停电持续时间和电能质量应满足客户安全要求。
1、Ⅰ级26.《国家电网公司业扩供电方案编制导则》(国家电网营销〔2010〕1247号)规定:对于环保、防火、防爆等有特殊要求的用电场所,应选用统一的自备应急电源。
1、Ⅰ级25.《国家电网公司业扩供电方案编制导则》(国家电网营销〔2010〕1247号)规定:根据客户分级和城乡发展规划,选择采用架空线路、电缆线路或架空-电缆线路供电。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