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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8.拒不执行党组织的分配、调动、交流等决定的,给予 、 处分。
137.在涉外活动中,其言行在政治上造成恶劣影响,损害党和国家 、 ,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党籍处分。
136.从事、参与挑拨破坏民族关系制造事端或者参加民族分裂活动的,对 、 、 、给予开除党籍处分。
135.计算经济损失应当计算立案时已经实际造成的全部财产损失,包括为挽回违纪行为所造成损失而支付的各种开支、费用。立案后至处理前持续发生的经济损失,应当 在内。
134.预备党员违犯党纪,情节较轻,可以 预备党员资格的,党组织应当对其批评教育或者 ;情节较重的,应当 。
133.党组织在纪律审查中发现党员 、 、 、权力寻租、利益输送、徇私舞弊、浪费国家资财等违反法律涉嫌犯罪行为的,应当给予撤销党内职务、留党察看或者开除党籍处分。
132.在党内搞团团伙伙、结党营私、拉帮结派、 、培植个人势力等非组织活动,或者通过搞利益交换、为自己营造声势等活动捞取政治资本的,给予严重警告或者撤销党内职务处分;导致本地区、本部门、本单位政治生态恶化的,给予留党察看或者开除党籍处分。
131.通过网络、广播、电视、报刊、传单、书籍等,或者利用讲座、论坛、报告会、座谈会等方式,公开发表坚持资产阶级自由化立场、反对四项基本原则,反对党的改革开放决策的文章、演说、宣言、声明等的,给予开除党籍处分。发布、播出、刊登、出版前款所列文章、演说、宣言、声明等或者为上述行为提供方便条件的,对 和领导责任者,给予严重警告或者撤销党内职务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留党察看或者开除党籍处分。
130.在重大原则问题上不同党中央保持一致且有实际言论、行为或者造成不良后果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 处分。
129.党员行为虽然造成损失或者后果,但不是出于故意或者过失,而是由于不可抗力等原因所引起的,不追究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