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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0、动火点周围或其下方地面有可燃物、电缆桥 架孔洞、窖井、地沟、水封设施、污水井等,应检查分析并采取清理或封盖等措施。( )
39、凡在生产、储存、输送可燃物料的设备、容器 及管道上动火,应首先切断物料来源并进行可靠能量隔离,系统需彻底吹扫、清洗、置换,经分析合格后方可动火,可采用水封或仅关闭阀门代替盲板作为隔断措施。( )
38、动火监护人应持有监护资格证,佩戴明显标识;应有较强的责任心,具备应急处置能力;无需了解动火区域生产过程、工艺操作和设备状况。( )
37、固定动火区内不应存放可燃物及其他杂物,应制定并落实完善的防火安全措施,落实防火责任人,配备灭火器材。( )
36、遇五级(含五级)风以上天气,原则上禁止露天动火作业;因生产确需动火,动火作业应升级管理。( )
35、作业现场应配置便携式或移动式气体检测报 警仪连续检测动火作业的设备及管道内可燃气体浓度,发现 气体浓度超限报警时,须立即停止作业。( )
34、特级、一级动火作业中断时间超过 30 分钟,二级动火作业中断时间超过 60 分钟,应重新进 行气体分析。( )
33、动火分析的检测点要有代表性,在容积大于 30m3 的较大设备内动火,应对上、中、下(左、中、右)各部位进行检测分析;在较长的物料管线上动火,应在彻底隔绝区域内分段分析。( )
32、动火过程中,监护人不得擅自离开作业现场且不得从事与监护无关的工作。确需离开时,收回作业人的动火作业许可证,可继续动火作业。( )
31、对动火作业人不执行“三不动 火”且不听劝阻时,有权收回许可证,并向上级报告。(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