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单选题
59、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时先行登记保存的物品,应当在七日内作出处理决定。( )
单选题
58、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对与案件有关的物证可能灭失或者以后难以取得的情况下,经公安机关负责人批准,可以带回公安机关由公安机关先行登记保存。( )
单选题
57、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扣押的物品,扣押期限除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外,最长为三十日。( )
单选题
56、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扣押的所有物品,应当妥善保管,不得挪用、拍卖、调换或者损毁。( )
单选题
55、公安机关人民警察在办理行政案件时,对扣押的物品应当在扣押后的十二小时内向所属公安机关办案部门或者公安派出所负责人报告。( )
单选题
54、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在扣押物品时,必须有见证人在扣押物品清单上签名。( )
单选题
53、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对所有物品都可以扣押。( )
单选题
52、办理行政案件时,办案人民警察为收集证据,可以采取抽样取证的方法,抽取样品的数量以三分之一为限。( )
单选题
51、辨认违法嫌疑人时,被辨认的人数不得少于七人;对违法嫌疑人照片进行辨认的,不得少于十人的照片。( )
单选题
50、违法嫌疑人或者被侵害人对鉴定意见有异议的,可以申请重新鉴定,重新鉴定以一次为限。(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