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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3、 监外执行的罪犯;在监外执行期间又犯新罪;需要收监执行的;由当地公安机关直接通知原所在监狱、看守所、拘役所解回收监;应当追究刑事责任的;由犯罪地公安机关立案侦查;并将处理结果及时通知原执行机关..
52、 在看守所、拘役所服刑的罪犯又犯新罪的;由看守所、拘役所立案侦查;重大、复杂的案件由公安机关刑事侦查部门立案侦查..
51、 公安机关在侦查办案中;如果认为判决有错误或者罪犯提出申诉;应当转请人民检察院或者原判人民法院处理..
50、 罪犯在缓刑、假释期间死亡的;公安机关应当及时通报原判决的人民法院和原执行的监狱、看守所、拘役所及罪犯家属、单位..
49、 被宣告缓刑的罪犯;在缓刑考察期限内没有刑法第七十七条规定的情形;缓刑考验期满;原判的刑罚就不再执行..如果被判处附加刑;附加刑仍须执行..缓刑考验期满;公安机关应当向本人宣布并通报中级人民法院
48、 人民法院裁定撤销缓刑假释的;公安机关应当及时将罪犯送交原关押的监狱、看守所、拘役所收监执行..
47、 律师提出会见在押犯罪嫌疑人的;公安机关应当在五日内安排会见..
46、 被宣告缓刑、假释的罪犯;在缓刑、假释期限内;发现判决宣告前还有其他罪没有判决的;公安机关应当及时移送人民检察院处理;并通知原判决的人民法院..
45、 律师会见犯罪嫌疑人时;可以查阅、摘抄、复制案卷..
44、 对被宣告拘役的罪犯;执行的派出所应当根据人民法院的判决、裁定;向罪犯原所在单位或者居住地的群众宣布其犯罪事实、监督考察期限以及监督考察期限内应当遵守的规定..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