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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8、 负责协作的县级以上公安机关接到异地公安机关请求协作的函件后;应当通知主管业务部门办理..
57、 县级以上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需要异地公安机关协作的;应当制作办案协作函件
56、 对异地公安机关提出协助调查、执行强制措施等协作请求;只要法律手续完备;协作地公安机关就应当及时无条件予以配合..根据情况;可以适当收取一定的费用..
55、 对于因犯新罪被撤销假释的罪犯;仍送原服刑的监狱、看守所、拘役所执行..
54、 被剥夺政治权利、管制、宣告缓刑和假释的罪犯在执行期间又犯新罪的;由犯罪地人民检察院立案侦查..
53、 监外执行的罪犯;在监外执行期间又犯新罪;需要收监执行的;由当地公安机关直接通知原所在监狱、看守所、拘役所解回收监;应当追究刑事责任的;由犯罪地公安机关立案侦查;并将处理结果及时通知原执行机关..
52、 在看守所、拘役所服刑的罪犯又犯新罪的;由看守所、拘役所立案侦查;重大、复杂的案件由公安机关刑事侦查部门立案侦查..
51、 公安机关在侦查办案中;如果认为判决有错误或者罪犯提出申诉;应当转请人民检察院或者原判人民法院处理..
50、 罪犯在缓刑、假释期间死亡的;公安机关应当及时通报原判决的人民法院和原执行的监狱、看守所、拘役所及罪犯家属、单位..
49、 被宣告缓刑的罪犯;在缓刑考察期限内没有刑法第七十七条规定的情形;缓刑考验期满;原判的刑罚就不再执行..如果被判处附加刑;附加刑仍须执行..缓刑考验期满;公安机关应当向本人宣布并通报中级人民法院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