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航材送修合同应当包括合格证件和维修记录要求,其中应当至少包括( )。
维修单位使用的器材应当具有有效的合格证件,并( ),不合格的或者未经批准的器材不得使用。
经评估批准使用修理方法应当在维修工程管理手册中列出 ,并报( )备案。
维修中使用或将使用的器材应当具有有效的( )并处于良好可用状态。
( )是指未经民航局批准或认可的航空器部件或原材料,这些航材可能在表面上与民航局批准或认可的航材一样,但没有证据证明其制造或维修过程满足民航局批准或认可的数据,而购买者不能轻易地发现(如热处理、电镀、各种测试和检查的标准等)。
除新件以外的任何用于更换的部件,都应当具备有效的( )
航空器运营中出现的应急情况下,可以借用具有类似AAC-038的适航标准标签的航空器部件,并在最长不超过( )个连续日内拆下。
航材采购合同中应当至少包括所采购航材的件号、数量、航材供应商名称、合格证件要求等内容,如采购使用过的航材,还须在合同中提供最终确定其( )的适用信息。
对于型号合格证持有人雇佣的FAA DER或者持有的EASW DOA批准修理方法可以作为领先使用用户,除此之外的任何修理方法都应当有FAA DER或者EASA DOA所在国航空营运人的航空器上至少1000飞行小时或者( )飞行循环的使用经历(单件累计最多使用时间)后才能使用。
重要改装:是指没有列入航空器及其部件制造厂家的设计规范中,并且可能对重量、平衡、( )、性能、动力特性、飞行特性和其他适航性因素有明显影响的改装,或者是不能按照已经被接受的方法或者通过基本的作业就能够完成的改装。
